講師 曾慧敏
國際風險管理師大中華認證中心(GCPRM)
一、 公司治理緣起與危機
1980年代初期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翻譯為公司監理或公司管控,後來才形成共識稱公司治理,目的是要健全公司的營運與追求最大利益,最早是由美國學術界提出來討論。
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因家族企業、經營者與所有者資訊披露不足等問題引起廣泛討論,開始重視公司治理問題。亞洲各國師法美國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制或鼓勵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1999年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提出公司治理五大原則1.保障股東權益2.公平對待股東3.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4.資訊揭露與透明度5.董事會的責任。
21世紀初,美國陸續爆發Enron & WorldCom等知名企業的會計交易醜聞,促使美國加速改革公司治理的決心,世界各國也隨之效尤,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日益提高。
2007年美國次級房貸透過證券化機制包裝後再銷售至全世界,引發全球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全美第二大次貸公司新世紀金融公司破產事件為開端;接著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旗下兩支基金涉及次級抵押貸款債券市場出現虧損、第十大住宅抵押投資公司申請破產保護、法國巴黎銀行宣布停止美國房貸基金交易。
2008年2月AIG集團宣布因次貸危機損失111億多美元;4月花旗集團信用損失達420億美元;9月房利美與房地美收歸國有、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保護、美林證券被美國銀行收購。Fed提供850億美元援助AIG集團。
2011年全球籠罩在歐債危機,美國知名期貨交易商明富環球(MF Global)10月31日 宣布破產,因投資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愛爾蘭等歐洲債券金額達63億美元,為全美首家因歐債危機而倒閉的金融機構,名列第八大破產案。
檢視自2001年以來,美國知名企業因會計交易醜聞、操作失誤或內部控制等問題,造成破產倒閉的金額一件比一件大,詳見下表所示,進一步引發全球金融市場動盪不安,顯見公司治理是風險管理中首要面對的問題。
美國十大企業破產案
資料來源:Bankruptcydata.com
二、 有關公司治理的調查
2002年6月麥肯錫(Mckinsey)對美國公司董事進行一項調查,大約有200位董事反饋,對許多董事會而言,風險治理仍處於“正在建置狀態”。以下是受訪者回應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調查結果:
1.風險管理。超過40%的受訪者沒有有效的途徑來確認、防範和計劃主要的風險。令人驚奇的是,其中大約1/5根本就沒有這種程序。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的缺失給公司治理帶來了挑戰。如果無法正式評估各種戰略選擇的風險,戰略性的決策如何制定?
2.對首席風險官的監督。超過1/4的董事從財務/風險的角度聲稱對董事會監督CRO的方式有所疑慮,而60%甚至還沒有觀察到這種監督的存在。
3.薪酬。對調查的回覆似乎表明公司部分忽視了所選擇的薪酬方案對其策略的影響,這可能不利於公司達到最優的風險狀況。
4.熟悉業務。超過40%的董事承認他們並不充分瞭解業務的價值主要在哪裡。當被要求對其同事進行評級時,董事們認為,大約一半的同事表現較差或一般。
5.獨立董事。董事們認為超過1/4的非執行董事並不是真正獨立的(例如除了身為董事,與公司和公司管理沒有關聯) 。
另外,麥肯錫對機構投資人調查結果,願意多付12%-38%的公司治理溢價給那些公司治理較健全的企業,由此可見公司治理已成為機構投資人投資決策中重要的考量因素。
三、 公司治理的立法背景
由於接二連三的醜聞導致公眾信心崩潰,進而對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形成壓力,促使其必須用有效的方法來履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責任監管機構和評等機構也在強大的壓力下提升自身實力,以保護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在美國及世界其他地方,這些醜聞還導致了一波立法高潮,以修補公司治理實踐上的漏洞。這些改革的顯著特點就是認定疏忽和不稱職視同故意瀆職,都將受到懲戒。
四、 21世紀美國有關公司治理立法規範進程
(一) 第一階段:段沙賓法案
美國2002年7月通過〈沙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OX),法案對董事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和外部審計人員及首席風控長(CRO)設置更加嚴格的法律環境。要求首席執行長(CEO)與首席財務長(CFO)執行內部控制,確保遞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財務報表的準確性與真實性。SOX法案要求CEO和CFO每個季度和每年都要確保呈交給SEC的報告沒有任何虛假陳述,及省略任何事實資料。
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必須證明財務報表公正地展現了該公司經營和現金流的情況;同時必須負責設計、建立和維持披露的控制方案和操作程式。CEO和CFO還必須向審計委員會和外部審計人員披露內部控制的所有不足和實質性缺陷;要求高管層每年都應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結構和財務報告程式的有效性。法案中也要求公司董事會中有人精通財務報告,公司不得不披露在關鍵性的審計委員會中被認為是財務專家的人員數目與姓名。
2003年1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依據SOX頒布新規則涵蓋一系列對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至關重要的領域,包括:
1.董事會的構成,比如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大多數;
2.建立公司治理委員會,其職責包括制定廣泛的公司治理準則並監督評價董事會和管理層;
3.薪酬委員會的職責,比如應確保CEO的薪酬與公司目標一致;
4.審計委員會的行動,比如審查說明內部控制程度質量的外部審計報告,及採用並披露公司治理準則和商業行為的守則。
從公司治理角度,董事會主要職責是維護股東利益,給定商業行為的預期回報,公司承擔特定的風險是不是有意義;董事會也需要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比如債務持有人)的想法。債務持有人最關心極端下跌的風險—風險嚴重損害公司以至於導致公司破產的可能性是多少。董事會還需要警惕承擔風險管理層與公司利益相關者之間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稱為代理風險(agency risk)例如,如果公司股票的價格在短期內高於某一特定水平,管理人員將擁有可以變現的股票期權作為獎勵。
公司設立首席風控長(CRO)主要職務之一就是作為管理委員會的重要成員,定期出席董事會。董事會和管理委員希望CRO將公司治理的職責與風險機構已有的管理市場、信用、操作和經營風險的職責相結合。
(二) 第二階段:不良資產救助計畫
2008年席捲全球的金融海嘯,迫使各國政府提出多項振興方案及穩定金融措施。美國2008年10月3日 國會通過緊急經濟穩定法案,俗稱〈不良資產救助計畫〉(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簡稱TARP)。撥款7,000億美元分批向金融機構購買優先股或認股權證,為金融業挹注資本消除有問題的資產。包括AIG集團、花旗集團、摩根大通銀行等知名金融機構都是救助的對象,引發市場爭議及批評銀行“太大不能倒” 。
根據金融機構接受援助資金的多寡﹐設置不同的薪酬限制。獲得2500萬美元以下援助貸款的機構﹐只有首席執行官(CEO)一人受限﹔獲援助資金在2500萬~2.5億美元間﹐受限人員為薪酬最高的前5名管理人員﹔接受援助資金超過5億美元者﹐受限人員為5名最高級別管理人員和20名薪酬最高的職員。也就是說擴及其他層面的人員。
(三) 第三階段:Dodd–Frank法案
美國為解決金融市場問題,防範金融危機再度發生,歐巴馬政府於2009年6月17日 公佈〈金融監理改革法〉,該法案經由國會持續一年多的討論,於2010年6月30日 由眾議院通過該法案,並於2010年7月15日 由參議院通過。2010年7月21日 由歐巴馬總統正式簽署及正名〈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這項法案涵蓋五大核心範疇,對資本市場發展及高管層人員薪酬規定更趨嚴厲,包括:
1.全面監督系統性風險—明訂大型金融機構倒閉程序、重整及接管責任;接受TARP援助的金融機構不可將銀行分割而規避FED的監督,終結銀行“太大不能倒”。
2.強化消費者或投資人保護機制。
3.建立金融機構全面監理機制—股東有權核准高管層人員的薪酬、薪資結構透明化、設立薪酬委員會及事後追索機制。
4.改革金融交易管理機制。
5.整合聯邦政府金融監理體制。
影響所及,歐盟對金融業的薪酬制度也提出原則性規範,要求27個會員國禁止銀行獎勵性薪酬現金給付,不可超過全體獎勵性質薪酬,並要求獎勵性質薪酬應訂立最高上限,銀行必須在契約內容擬訂追索權利與約束條件。
本資料為GCPRM講師所編制,未經授權禁止轉載及翻印。引用本文,請註明出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