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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台灣銀行業對應BaselⅢ

Basel倒數 銀行增資壓力大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2.10.01
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明年上路,可計入銀行合格資本的條件更嚴,金管會初步了解,國內銀行發行的次順位債,不符新規定者多達三、四千億元,明年起須逐年從資本扣除,不少銀行必須增資因應。
為因應新版協定上路,金管會日前對國內銀行進行試算,結果全體銀行平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均符合明年新規定標準。不過,後續有一些不合格的資本,必須逐年扣除,如次順位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銀行有不小增資壓力。
依新版協定,未來銀行發行具有債券性質的資本工具,如次順位債等,必須訂定「觸發條件」,當銀行出現觸發條件之一時,包括銀行普通股權益比率低於5.125%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或經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等,就必須將債券轉為普通股或註銷。其用意是要強化銀行的資本結構,增加普通股比重,讓銀行有更強的風險承擔能力。
國內銀行最近幾年大量發行次順位債,多數未訂定符合新版協定「合格資本」的條件。依新規定,明年起,這些次順位債須逐年遞減,每年至少要遞減10%,最遲必須在2019年前全數攤完。
舉例來說,某銀行若有100億元,從明年開始,每年至少要遞減10億元,也就是每年至少有10億元不能再計入資本計算。10%是最低標準,銀行也可以每年提20%。對銀行來說,可以計入的資本變少,自有資本也會跟著減少。銀行經營業務或到大陸等海外布局,資本適足率都必須符合一定標準,資本減少對銀行經營有重大影響。
官員表示,不符合格的資本,可逐年扣除的主要有兩大項,次順位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中次順位債影響較廣,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則僅少數銀行。
所謂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主要是銀行以前年度的虧損,在獲利當年可以扣抵,如去年虧損20億元,今年賺10億元,因扣抵就不用繳稅,這就是所謂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前可列銀行的資本。依金管會規定,銀行可分5年扣除,每年遞減20%自資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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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III流動性新規 衝擊亞洲銀行業
文/編譯簡國帆                              
新巴塞爾協定(Basel III)即將逐步實施,其中對亞洲銀行業者影響較大的是流動性資產趨嚴的規定。原因是部分銀行缺乏高品質的流動性資產,業者還須採用新科技或升級內部系統,來管理流動性風險,遵守流動性新規範。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2010年底通過新巴塞爾協定,目的是要提高銀行法定準備金,並引進規範銀行流動性和槓桿的新法規,也就是銀行業資本適足率、壓力測試和市場流動性風險的全球監管標準。

LCRNSFR
新巴塞爾協定訂明年起逐步實施,各國監管當局也開始根據國情制定推行時程。這項協定和先前監管制度的主要差異,就是銀行業要以流動性覆蓋率(LCR)和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這兩個數字量化流動性風險;其中,LCRNSFR經過數年的觀察期後,將分別於2015年與2018年逐步推行。
LCR要求銀行在面臨嚴重流動性壓力30天的情況下,仍擁有足夠的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來支應淨現金流量所需。NSFR則是藉鼓勵銀行使用更穩定的資金來源,來增強銀行業面臨較長期壓力時的韌性,也就是運用中長期的融資策略,而非使用較短期的資產。
這些規定要求銀行業從各種產品和事業的多樣系統中取得數據,還要有能計算LCRNSFR的設施,同時具備對數據結果進行壓力測試的能力,必要時更須每天向監管當局回報比率數字。
不過,顧問業者KMPG指出,新流動性規範對亞洲銀行業的影響,將比新資本適足規定來得大,因為太過仰賴短期批發資金市場或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不足的銀行,將必須付出調整資產負債表的高昂代價,包括增持高品質流動性資產、吸引更多成本較高的零售存款、增持中長期批發資金,並降低長期放款。

資訊科技難題
此外,亞洲銀行業也面臨資訊科技的難題。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8年的報告,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與資產和負債管理系統(ALM)大多過時或效能不足,無法因應多種流動性風險;過去銀行業的ALM和流動性風險系統也常依據業務性質的不同來管理風險,基礎設施脆弱,因而限制業者找出和整合曝險的能力,也成為銀行業者在整合全公司量化與質化壓力測試結果時的結構性阻礙;過去的系統也非以每天觀察流動性為基礎概念,因為當時每月只須向央行回報一次流動性資料。

完整全文請詳閱台灣銀行家雜誌2012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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