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訂草案明確 基金公司應計提風險準備金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近日公開徵求意見。引人關注的是,草案明確規定基金公司計提風險準備金,用於賠償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同時,修訂草案對於基金業一直關注的股權激勵問題也明確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草案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基金管理公司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
業內人士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在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或者明顯沒有勤勉盡責情況下,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才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並不是凡是虧損就由公司賠償。
修訂草案中對於基金業一直關注的股權激勵問題也明確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業內人士表示,股權激勵對股權較分散的基金公司或小基金公司較可行,大型基金公司施行難度較大,困難主要在股東層面。權威人士指出,只要小基金公司、新基金公司為吸引人才,採取股權激勵措施,那麼大基金公司為了留住人才也有推出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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